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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交所副总经理卢文道:畅通证券纠纷化解渠道尤其重要

2021-08-17| 发布者: 融汇网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
摘要: 7月15日,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专场活动“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”在上海举行。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卢文道发表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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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月15日,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专场活动“金融法治国际研讨会”在上海举行。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卢文道发表演讲。他说,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.8亿投资者群体,具有较高的国际化程度,正在向成熟市场转变的资本市场来说,立足本国国情的同时,借鉴国际最佳实践,以畅通投资者权益救济渠道,具有更加特别的意义。

  市场转型中面临纠纷化解难题

  关于为什么要建立体系化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,卢文道在演讲中指出,经过多年努力,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和生态发生了重大改变,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透明。但是,市场诚信和秩序还在提升中,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产生的纠纷,特别是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、虚假陈述、违规运作和花样繁多的市场操纵而产生的纠纷,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、群体性和复杂性。能否为投资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权益救济渠道,是资本市场建设、规范和发展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。

  近年来,我国资本市场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,持续完善顶层制度设计,夯实市场法制基础,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。其中,在围绕构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,在机制的体系化方面,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,下了很大功夫,形成了合力,取得了突破性进展,成为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。

  卢文道认为,近年来,中国市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体系化构建,与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高度契合,呈现出三大特点。其一,在构建路径上,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是主要的制度供给方。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手进行顶层设计,共同推动制度构建和实施,于2016年在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,2018年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;其二,在构建重点上,相关制度创新将调解作为化解证券纠纷的主要形式。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、诉讼调解对接等具体制度安排,弥补了传统调解的效力弱势,大幅增强了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效力;其三,在实施主体上,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主力作用。主要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专门组织,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司法机关的支持下,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。

  据统计,截至2020年底,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共登记纠纷17000余件、受理12000余件,成功调解9000余件,投资者获赔金额26亿元。

  卢文道认为,证券纠纷调解对于分解诉讼压力、高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同时应当看到,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,无论是制度完善还是推广运用,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。一些基础性的机制制度问题,值得我们去研究和解决。比如说,要不要把第三方机构主导的调解等非诉讼程序,设立为诉讼法定前置程序?目前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比较注重调解的作用,如何建立证券行业仲裁机制,更好发挥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独特优势?

  发挥行政监管执法的威慑与救济功能

  关于如何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管对证券纠纷的化解功能,卢文道指出,从国际市场经验看,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实践看,证券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,对证券纠纷的化解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。概括起来,主要包括两大功能。

  首先,行政监管具有从源头上事先预防证券纠纷、尤其是群体性纠纷的威慑功能。在过去几年的资本市场监管中,特别是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中,行政执法的力度持续加大,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“零容忍”日益成为现实。接下来,证券监管一个很重要的任务,就是加大力度、形成合力,切实执行好最近出台的《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》。可以预见,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有望持续加码,资本市场大案要案频发势头有望进一步遏制,行政监管对重大证券纠纷的源头预防功能有望持续增强。

  其次,行政执法对投资者损害具有直接的救济功能。在这方面,行政监管机构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,但仍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必要。一方面,积极适用证券执法和解机制。行政监管机构在2015年开始行政执法和解试点,但目前达成和解的案件还比较少,适用比较有限。证券执法和解如何积极推广、行政罚款对受害投资者的补偿功能如何激活等等,都值得探讨研究;另一方面,扩大行政主导的纠纷赔偿机制。主要是证券先行赔付制度,前期在欺诈发行领域已经有3件案件试用,受偿投资者平均占比达到95%以上。这一制度得到了新《证券法》的确认,下一步还需要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落地规则,同时进一步扩大适用的范围。

  加强与各方合作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能

  关于上交所如何在资本市场证券纠纷解决和投资者保护中发挥作用,卢文道指出,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,是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益者,也是参与者和推动者。

  他表示,具体来说,一是要继续参与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创新,积极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调解工作,在证券仲裁机制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中,与相关方进行积极合作;二是持续完善上市规则等基本自律规则,细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、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投资者保护规范;三是切实履行对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职能,发挥好交易所一线监管及时、高效、灵活的优势,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不当行为;四是持续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,紧盯虚假陈述、违规担保、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规行为,加大强制退市执行力度,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,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;五是将证券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贯穿于交易所监管职能运行过程中,发挥好交易所一线监管纪律处分机制、复核机制、投资者信访接待机制在预防和化解证券纠纷中的作用。
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)

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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